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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运人违反公路运输合同的责任

来源:广德马耘货运有限公司 时间:2015-03-21    本站关键词:广德物流公司-广德货运公司-广德运输公司

【案情摘要】
  1985年9月20日,A市某电热器厂与该市汽车运输公司订立一份货运合同。合同约定,由汽车公司将一批装电热毯的集装箱运往B市某公司。合同签订后,汽车公司按期派车前来承运,并随来一辆租用的吊车装运货物。在吊装过程中,当吊到第三只集装箱时,突然吊钩断裂,集装箱掉下并砸坏停在下边的汽车车厢及砸伤1人。事发后,经鉴定,该事故不属吊车吊钩本身的原因。进一步调查,发现该只集装箱内装的不是原订的电热毯而是电热取暖器,由此造成装载超重,致使载重量小的吊钩断裂。后来查明,系由该厂工作人员疏忽,误将装有电热取暖器的集装箱认为装的是电热毯。

  【处理结果】
  A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认定了上述事实。在法院的主持下,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,由电热器厂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。

  【法理、法律评析】
  公路运输合同签订后,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违反约定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  根据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》关于托运人责任的规定,由于托运人的过错发生下列事故,致使车辆、机具、设备损坏、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第三者物质的损失,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:(1)在普通货物中夹带、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;(2)错报笨重货物重量;(3)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。因而,在本案中,托运人A市某电热器厂显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,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
  同时,本案也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。托运人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;同时,托运人又因为自己的过错,造成了承运人吊车、运输工具的损坏,侵害了托运人的财产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在这种情况下,根据合同法的规定,承运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,或者侵权赔偿之诉。

  当然,对于被吊钩砸伤的人而言,由于他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,显然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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